[自主招生 ] 游泳专项测试内容与评分标准

日期:2017-05-09,阅读次数:8580

一、评分标准

二、测试规则

(一)测试中可采用任何泳式。

(二)转身和到达终点时,可用身体任何部分触池壁。

(三)比赛可从出发台起跳出发,也可在水中出发。当听到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,考生应到出发位置上。当本轮考试所有考生都处于静止状态时,发令员应发出“出发信号”(鸣枪、鸣哨、电笛或口令)。考生在听到“出发信号”后才能做出发动作。

(四)考生如在“出发信号”发出之前出发,应判出发抢码犯规,发令员应召回考生并组织重新出发。如果在“出发信号”发出之后发现考生抢码犯规,应继续考试,在该组考试结束后取消犯规考生的本次考试成绩。如果在“出发信号”发出前发现考生抢码犯规,则不再发“出发信号”,发令员组织重新出发。同一考生出现第二次出发抢码犯规,应取消其考试资格,体育测试成绩按照0分计算。

(五)发令员发现考生抢码犯规或总裁判判定考生抢码犯规鸣哨后,发令员应连续不断地发出召回信号直至将考生召回。

如因裁判员的失误或器材失灵而导致考生抢码犯规,发令员应将考生召回重新出发,不作为一次抢码犯规。

三、游泳犯规

(一)考生必须在自己的泳道内考试完毕,否则即算犯规。

(二)游出本泳道,或用其他方式干扰、阻碍其他考生者应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。

(三)由于某考生犯规而影响了被干扰、阻碍的考生获得优良成绩时,则应准许受干扰阻碍的考生补测成绩。

(四)考试中考生转身时必须使身体某一部分触及池壁。转身必须从池壁完成,否则即算犯规。

(五)在考试中,考生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于其速度、浮力的器具(如手、脚蹼等,但可戴护目镜),否则即算犯规。

(六)考生在考试中出现第一次犯规后,可当场给予一次补测机会。如果出现第二次犯规,则取消其考试资格,体育测试成绩按照0分计算。